
近日,北京中銀(深圳)律師事務所刑事合規委員會主任、合伙人毛春華律師團隊收到關于L某拒執罪的刑事判決書,在判決中,L某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。
被告人L某因合同糾紛被G某訴至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,該案經審理判決L某賠付G某300余萬元,并由G某申請強制執行。2020年1月份,在案件執行階段,L某為保護相關利益方的利益,將在其股票賬戶中的某支股票賣出,并將成交資金一千多萬元轉出。2021年10月,公安機關將L某抓獲,檢察機關指控其拒不執行判決罪,并出具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。
接受委托后,毛春華律師通過向被告人L某及相關人員了解案件背景等情況,并對該案的性質、犯罪行為、涉案金額、實時進展等進行詳細研判,結合案情進行認真的法律分析,查詢、檢索同類案件,并積極爭取G某的諒解,最終決定從以下角度制定辯護方案,為被告人L某爭取從輕處理:
1、爭取與申請執行人G某達成《執行和解協議書》,進而取得G某書面的諒解書,本案的社會矛盾已得到消除和化解,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;
2、 提交相關證據材料,以證實L某在執行期間故意轉移財產的主觀意圖不明顯;
3、因L某系初犯、偶犯,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,其處理股票本意并非出于逃脫法律責任;
4、L某目前仍在積極籌措資金,如能免于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有助于其更好的履行義務,增加履行義務的動力。
經律師團隊積極跟進案件,與審案法官保持積極溝通并反饋意見后,法官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,認定被告人L某具有認罪認罰、達成執行和解、并獲得申請執行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,判處被告人L某有期徒刑六個月、緩刑一年。
被告人L某有能力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。其在宣告判決前,履行了大部分執行義務,法院對其酌情從寬處罰,并適用了緩刑。該判決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精神,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當事人對結果和過程均表示滿意。